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公告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0-01-11浏览量:3909 二维码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在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的同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加快社区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促进全市社会建设上水平、上台阶,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着眼长远,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社会建设系列文件要求,适应首都城市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文化素质,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实现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现社区建设规范化、现代化。

(二)拓宽渠道,为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成长搭建平台。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首都现代化社区建设,也有利于大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市情、民情,在基层工作中增长才干,在参与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服务的实践中锻炼成长。

(三)化“危”为机,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当前,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一方面社区建设需要大量专业化人才。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同时为社区选聘人才提供了机遇。

第三条  选聘计划

(一)从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共选聘5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其中,2009年、2010年各选聘2000名左右,2011年选聘1000名左右。以后每年根据社区工作实际需要,适量选聘。

(二)从2009年开始,每年从全市选聘一定数量的合同期满的的大学生“村官”到社区工作。2009年选聘500名左右。以后每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选聘人数。

第四条  选聘岗位

被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当前主要是到社区服务站和商务楼宇社会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商务楼宇社会服务工作。今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依法参加民主选举,到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工作。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热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乐于助人。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的非定向毕业生。

根据岗位的需求,进一步确定具体选聘条件。

第六条  选聘程序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市统一组织,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选聘岗位: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布选聘条件和选聘岗位等主要内容。

(二)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应聘者通过网上报名。

(三)笔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组织笔试,考试成绩及时在网上公布。

(四)面试:按照全市统一划定的分数线,按一定比例取分数线以上的前若干名考生参加面试。

(五)考察:按一定比例对面试成绩优异者进行考察。

(六)体检:对经过考察拟聘用者进行体检。如体检不合格,从其他考察对象中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进行体检。

(七)聘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选聘者与聘用社区所在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选聘时间

选聘工作在每年4月到5月进行

第八条  政策保障

被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社区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范围。其他相关政策如下:

(一)被选聘者与相关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三年。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协议;协议期满而考核不合格的,协议自动解除,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协议期未满而自动解除或因故被辞退,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二)被选聘者户口、档案转至工作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也可转至原户口所在地。

(三)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被选聘到社区工作,见习期为一年。在见习期内,如果因个人原因解除协议或因故被辞退的,需退回原毕业院校按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合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选聘的社区工作者,首次签订的服务协议期限内,其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按11比例拨付。区(县)自行选聘的社区工作者,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被选聘者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80学时,在岗培训三年累计不少于200学时。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学知识、处理社会事务和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社区工作实务等。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市、区(县)社会工作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区(县)党校、行政学院应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培训范围。

(六)被选聘者纳入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库进行跟踪管理。考核优秀的,纳入全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培养人选。

(七)社区是培养干部选拔人才的重要平台。根据逐步加大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招录公务员比例的有关规定,可面向协议期满的社区工作者招录公务员。

第九条  组织领导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工作分工如下:

(一)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和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市教育、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动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踊跃参加应聘;要认真调查研究,加强教学改革,适应社区工作需要,改进教学工作,搞好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服务职责,在工作和生活上,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健康成长。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区(县)、街道(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