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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届毕业生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通知

时间:2011-01-14浏览量:2011 二维码

各毕业生: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帮助我校毕业生用好政策,现对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是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其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2. 毕业年度内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内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1.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就业指导中心于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北京市教委在接到我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审核通过,申请人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求真楼309)领取。

三、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李璐老师    电话:64495801

就业指导中心

2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