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选派办法

来源:默认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量:431 二维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国际组织输送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事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条 根据与联合国难民署签署的合作协议,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选拔资助青年专业人员(Junior Professional Officer,简称JPO)赴该组织总部及其地区办事处工作(驻华办事处除外)。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8年计划选派7JPO

第四条 选派对象

(一)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曾享受国家公派留学、目前已回国人员亦可申报。

(二)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应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暂不受理无工作经历者的申请。

第五条 JPO初始任期一般为12个月,具体以录用通知为准。初始期满后,可根据联合国难民署意见及本人意愿,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延长任期一年。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将参照联合国难民署相应国际职员同等待遇标准向JPO提供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为祖国服务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第九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条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

第十一条 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211日以后出生)。

第十二条 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第十四条 精通英语和(或)法语,同时掌握其他语种者优先。每个岗位要求略有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第十五条 可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办公软件。

第十六条 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以及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七条 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申请人根据《2018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岗位需求》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陈述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20181010-20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2018年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把关,对其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在外留学人员直接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单位通讯录。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20181025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及专家评审,确定候选人后向联合国难民署推荐。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难民署对候选人进一步进行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后,根据自身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慎重申报,避免录取后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录用人员需与联合国难民署签订合同,办理国际组织认可的签证类型,按期到岗。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选派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具体请登录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参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留学人员如被录取,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其他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选派人员自抵达任职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 选派人员在国外任职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联合国难民署的相关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年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工作鉴定。

第三十一条 任职结束后,选派人员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等手续,并提交工作报告及外方工作鉴定。支持选派人员任期结束后继续留/赴国际组织任职。如到国际组织任职,视同回国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选派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在服务期内出国留学者,服务期顺延。

第三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建立信息库,对选派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评估情况、个人诚信等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2018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岗位需求》及《2018年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网上报名指南》请查阅附件。

第三十五条 如有咨询事宜,请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选培部,联系人:冯瑶/徐一平;电话:010-66093992/010-66093960;传真:010-66093954;电子邮件:gjzz@csc.edu.cn

 

附件:

1.2018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岗位需求

2.2018年赴联合国难民署青年专业人员网上报名指南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原址链接:https://www.csc.edu.cn/article/1334?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